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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局日前印發《空中游覽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開展空中游覽經營服務的通用航空企業需滿足的要求、經營服務標準、投訴處理等細則,進一步規范通用航空空中游覽市場監管工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辦法》提出,開展空中游覽經營服務的通用航空企業需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且經營范圍包含空中游覽經營項目;制定經營服務標準,并以適當的方式告知消費者;不得以體驗飛行、體驗帶飛的名義開展空中游覽經營性活動;通用航空企業應當遵守民航規章和空域管理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和服務承諾內容,科學組織空中游覽飛行。
《辦法》提出,開展空中游覽的通用航空企業在與消費者簽訂服務合同時,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地履行服務告知義務,確保消費者知曉企業經營服務標準的相關內容,不得以虛假宣傳的方式誤導消費者。開展空中游覽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向消費者公布受理投訴的電子郵件地址及電話等投訴渠道。
在經營服務方面,《辦法》提出,通用航空企業空中游覽產品價格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執行;開展空中游覽時,通用航空企業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可根據消費者需求,提供與飛行、游覽等相關的拍照、錄像等服務,但需明確有關服務標準和價格,并充分尊重乘客消費自主選擇權,不得有捆綁銷售的行為;開展空中游覽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為乘客提供購買額外保險的便利條件。
根據《辦法》,民航行政機關將對開展空中游覽的通用航空企業開展有關經營和服務的監督檢查。《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